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湖南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因何出台?主要内容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省水利厅建管处相关负责人,为公众做出一一解答。
一、问:湖南省为何要制定《办法》?
答:湖南省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1)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省作为水利大省,水利投资长期处于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水利建设,每年都有大量的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办法》的出台能够将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全省范围内在建和新开工的水利工程质量有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失责必究。
(2)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需要。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主体自由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场主体之间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突出问题,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也给工程建设质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制定本《办法》,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明确项目负责人即使存在分包转包或资质挂靠等情形也须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有力震慑并最终有效遏制出借挂靠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3)加快我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我省作为国家唯一的水利改革试点省,有义务也有责任在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扬我省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为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创造成功的经验。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创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此《办法》,就是践行我省水利改革试点方案,通过落实质量终身制创新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式。
二、问:《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主要条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目的和思路很明确,主要针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这五个质量责任主体,其中又重点针对这五个质量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对什么情况下应追究质量终身责任、质量终身责任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质量终身制信息台账怎么建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尽量简单明了,操作性强。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3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对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行了名词解释。第4—6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方式、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第7—8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台账如何建立和管理。第9—10条,规定了追究质量终身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并规定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办法》实施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第11—12条,规定了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实行信用惩戒,并规定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3条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三、问:《办法》中对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等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安全或防汛安全;
(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问:《办法》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的保障措施,具体实行什么制度?
答:《办法》中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
对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实行三个月内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时,应当核查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五、问: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特殊情况,是否追究质量终身责任?
答:《办法》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或者发生变更合并的,仍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六、问:怎么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答:《办法》中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实施工作,承担《办法》实施工作主体责任;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承担《办法》实施工作监管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实施工作或未建立信息档案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部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时未核查或未按照本办法建立信息台账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七、问: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将怎样实行信用惩戒?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给予信用惩戒。
八、问:下一步对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有何考虑?
答:为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在三个月内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新开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
(二)省水利厅将牵头开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管理系统,全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和信息将在系统内及时上传并永久保存。
(三)2017年作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省水利厅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年系列活动,结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制、信用红黑名单制、质量终身责任制”等湖南省水利工程“三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